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需办理压覆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提交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昆明建设项目压覆矿评估,出具审查意见,办理压覆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程序,取得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昆明建设项目压覆矿评估。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昆明建设项目压覆矿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但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涉及文件:**审查意见、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昆明建设项目压覆矿评估
云南迈凯地质勘查咨询有限公司是从事矿业权评估、资产评估,矿业咨询代理的专业经济鉴证类服务机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12]011号)系通过中国国土资源部资质认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审核、批准颁发。公司拥有从业人员20余人,主要由来自各级地勘单位、大型国有矿山企业、省厅级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和年富力强、业务娴熟的中青年矿权评估师骨干组成。人才配置齐全、结构合理,专业涵盖地质、探矿、采矿、选矿、土建、设备、经济、法律、资产评估、财会等,具备**组织和实施对探矿权采矿权等各类资产进行评估的雄厚实力。昆明专业**压覆矿评估费用压覆矿产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或规划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写要求:
⒈简要说明建设或规划项目的由来,以及项目的主管部门、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情况;项目选址选线情况;项目合同或协议的主要要求以及调查工作设计方案;资料收集情况和野外调查工作概况等,并附建设或规划项目的交通位置图。
2.简要叙述调查工作区及周边地区地质情况。
3.多方面介紹调查工作区及周边地区的矿区分布和开采利用情况,重点是调查工作区内已探明(包括地质简测探明)资源储量的矿区,对调查工作区内的矿区和采矿权登记范围与建设或规划项目保护(影响)范围之间的关系,在文字报告说明的基础上,另需用图、表形式予以具体反映,若交通位置图图面负担不重,矿区和采矿权登记范围与建设或规划项目保护(影响)范围关系图可与之合并。
4.详细叙述与建设或规划项目保护(影响)范围重叠、交叉矿区和采矿权设置情况,包括矿区、采矿权的位置、范围、矿区地质特征、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矿石类型、质量、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数量、质量、开采技术条件,以及采矿权人名称、开采范围和开采方式等。
编制压矿报告的作用和意义
压矿报告不仅是建设单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重要申报材料,同时也是确定建设单位压覆矿产资源赔偿/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因为压矿报告中将明确压覆的资源量及压覆区域的面积。有了这个数据,矿业权评估机构就可以据此确定压覆矿产资源的价值。因此,建设单位、矿业权人均应高度重视压矿报告的编制。
压矿报告的内容包括确定压覆矿床的矿种、压覆地类、面积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质量、数量、经济价值、矿业权归属情况及储量计算方法及评估结论。压矿报告载明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直接关乎压覆矿产资源赔偿/补偿金额。压矿报告对建设单位、矿业权人而言意义重大。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参照各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技术要求编写。
压覆矿产报告编制:
报告编制对压覆区未压覆有矿产资源的,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由来、目的任务;建设场地坐标、面积及构筑物概况;压覆区和影响区的自然地理、经济概况;报告编制的依据(依据的标准、规范和所收集利用的资料);以往区域地质、区域矿产地质工作程度;本次工作概况;压覆区地质特征、矿产特征;压覆区及影响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压覆区及影响区矿产资源评述或成矿远景评述(并结合本次工作所采样品分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蕞终获得的结论和建议。
压覆区压覆有矿产资源的报告应按《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编制。压覆区有探矿权设置和在成矿远景区的报告按踏勘或地质预查报告的要求编制,重点应对其远景进行评价和潜在价值进行估算。
调查工作成果资料主要包括《调查报告》及相关的附图、附表。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昆明专业**压覆矿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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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产评估范围的确定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确定一般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为基础,适当扩展一定距离后圈定。具体扩展多少,需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压覆矿种、各地规定等因素。评估范围首先要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其次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或项目的特点来确定。
公路、铁路、桥梁、输电线路压矿评估范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能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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